热点事件解读 专题一:“你家”老虎咬了我,我能找“你”要赔偿吗?
“你家”老虎咬了我,我能找“你”要赔偿吗?——谈野生动物伤人赔偿之困惑!
4·23鸡西东北虎伤人事件:
2021年4月23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白鱼湾镇临湖村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事件。
截至2021年4月23日,该事件造成1人受伤 。同日21时许,进村老虎已被警方麻醉枪击中后带走。 4月24日上午,涉事东北虎已被运往牡丹江市横道河子东北虎园,接受进一步观察。 专家分析,伤人东北虎大概率来自俄罗斯。
上述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鸡西东北虎伤人事件,已经过去了好几天,伤者也得到了及时救治,伤人老虎也得到了安置。但就此事件有几个问题一直在笔者脑海中,本起事件中的野生老虎伤了人,受害者可以主张侵权赔偿吗?向谁主张赔偿呢?法律依据何在?
笔者仔细研究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仅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对野生动物损害责任没有作出规定。
下面列举相关条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民法典对于野生动物损害责任未做规定,那么此次事件中的伤者如何主张权利呢?
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一起类似案件,林某与丹东市人民政府、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丹东市林业局野猪伤人行政补偿案件 案号为:(2018)辽06行初43号
事件经过:2016年10月20日原告林某早晨在沿江开发区(国税局门前)晨练,被野猪撞伤。过路群众报警,由开发区商旅边防派出所出警,并由警察开枪将野猪击毙。林某被送往丹东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由其女儿护理。2016年11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左耻骨骨折、重度骨质疏松、头部外伤。后为赔偿或补偿事宜,林某将丹东市人民政府、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丹东市林业局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丹东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补偿款22773.18元。
本案对于老虎伤人事件的伤者有一定参考价值,如未得到合理补偿或赔偿,其也可以参照此案件将鸡西市密山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给于补偿。此案件寻求的是行政诉讼的救济,那么老虎伤人事件的伤者可否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呢?如果可以提起,谁是适格被告?
笔者认为,民法典虽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民法典确定的侵权损害规则,野生动物致人损伤,伤者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老虎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伤人的野生老虎是有主人的,野生老虎其并不是无主物,那么其所有人是谁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对,找到正主了,国家所有的野生老虎伤了人,自然应该由国家承担责任。
但可惜的是相关法律对于此没有明确规定,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的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虽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但笔者个人认为:老虎伤人案件可以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呢?我们注意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确定的是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了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饲养动物伤人是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那么“举轻以明重”饲养的动物或饲养动物逃逸后伤人责任都由所有者或管理人承担责任,那么野生动物伤人的,受害人可以向野生动物的所有人——国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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